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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发布者:焦伟|时间:2017年09月23日|9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介:

原告于2011年7月份与被告王某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王某某自愿将其拥有的位于宜川县信合家属楼5、6、7单元的地下室以每年7万元的租金租赁给原告,租期为5年。租赁合同签订后,原告投资20余万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开始从事家具生意,生意尚好,年收入60万元左右。所不幸的是,2016年1月16日早上8点多,当原告来到营业房时,发现室内的全部家具浸泡在水中,浸泡的家具有柜子、沙发、床和茶几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水灾发生后,经原告了解,造成该事件的大致过程和原因是,信合住宅楼地下观察井自来水进水闸阀断裂,大量外泄的自来水首先进入地下室热力公司热交换器房内,积水达到1.5米高,大量水通过供热管道口流入隔壁地下室家具店,积水深度20厘米。灾情发生后,原告主动同相关单位、人员协商有关赔偿事宜,都没有结果。被告xx江河供水有限公司自来水闸阀严重破裂,导致自来水大量外泄;自来水观察井排水设施不合要求,大量水外漏时不从排水沟走而是流入地下室。被告xx宝信供热公司工作人员发现积水高度超过供暖管道出口时也没有通知友邻地下室;热交换器房墙壁上管道出口未做密封处理,导致大量积水直接进入地下家具室。被告xx泰安物业服务公司在自来水管道管理上有疏忽;自来水观察井盖已损坏残缺,在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中央放置,存在不安全隐患;2016年1月15日20时左右,热力公司发现热交换器室漏水,通知物业公司和自来水厂处理漏水和积水,但都未通知隔壁的地下室家具店,原告直到第二天早上开门营业时才发现地下室家具店进了水,原告的家具在水中已浸泡长达12个小时。被告王某某作为该楼房的基建承建方和地下室房东,自来水管道排水设施不畅通;地下室存在水灾安全隐患。原告经营的地下家具店被水浸泡,以上各被告都有责任,都应赔偿原告损失。

二、律师点评: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该自来水管道、地下进水闸阀在地下,已超过了被告物业公司的合理注意义务,并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物业公司对该段地下自来水管道、地下进水闸阀不存在维修养护的责任。

2、被告物业公司未实施侵权行为、对地下进水闸阀不存在维修养护义务,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物业公司存在过错,故,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3、原告主张家具损失35万元是根据订货合同的订货价计算的,其并未对家具的残损程度及残值进行鉴定,故,该损失时不合理的。原告主张年收入60万元并未提供税务等证据予以证明,且经营行为具有不可预测性,故原告主张的营业损失也是不合理的。

4、原告起诉被告王某某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被告物业公司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起诉被告某某供水有限公司、被告某某供热公司属侵权纠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能合并审理,故,原告的起诉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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