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焦伟|时间:2018年07月09日|70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刘某某与周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
一、案件详情:
2017年4月15日17时许,被告周某某驾陕××号车沿西安市曲江池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华公园世家小区东门附近时,与其前方同方向同车道的原告刘某某所驾电动车尾随相撞,致原告受伤,造成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曲江大队认定,被告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某某所驾车辆在被告平安陕西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
二、本案争议焦点:
1、经医院诊断,原告为:1.创伤性颅脑损伤、脑震荡、头皮血肿;2.颜面部皮擦伤;3.胸髓损伤;4.右足软组织挫伤;5.多发腔隙性脑梗死;6.胸椎黄韧带骨化症;7.2型糖尿病。其中,多发腔隙性脑梗死、胸椎黄韧带骨化症、糖尿病均不属于本次事故造成,对于该部分的医疗费是否合理?
2、本次事故对于结果的参与度的鉴定应由谁进行鉴定?
三、建议:
经保险公司鉴定患者的多发腔隙性脑梗死、胸椎黄韧带骨化症、糖尿病属自身已有疾病,与本次事故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