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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返还保证金,律师介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发布者:焦伟|时间:2021年06月25日|7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2019年5月2日冯某某与被告商洛某某有限公司订立《某某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商洛市商州区XX室XX街XX层XX号商铺出租予乙方经营餐饮美食使用。租赁期限为55个月,即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2024年1月21日止;保证金(本合同签署当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人民币39219.98元,相当于2个月月租金标准,作为履约保证金;同时,向物业服务公司支付33310.12元,作为物业服务保证金;本合同终止且经甲方确认乙方已将工商注册登记地址从该房屋迁出、完成向消费者退卡退费及妥善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后30日内,履约保证金、物业服务费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应同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及收据原件)。2019年11月29日,冯某某与被告商洛某某有限公司签订《XX室XX街合同终止协议》,载明“租赁合同和物业服务协议终止”。2020年8月13日被告商洛某某有限公司发函要求冯某某拉走设备并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和物业服务保证金。冯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返还履约保证金和物业保证金?

【律师点评】

首先,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终止后,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后,履约保证金和物业保证金无息退还;其次,双方签订的终止协议只是对履约保证金和物业保证金以【\】形式表述,并未明确约定保证金不予退还;最后,被告提供的所有终止协议都是被告预先订立,未经双方协商,内容强调被告的权利,增加原告的义务,属于格式条款,因被告对该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根据《民法典》之规定,该条款不构成合同条款。

【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商洛某某有限公司返还冯某某履约保证金和物业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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